重庆公共场所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标准规定: 一、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、泡沫、干粉、卤代烷型灭火器; 二、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、泡沫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型灭火器,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; 三、扑救C类火灾应选用干粉、卤代烷、二氧化碳型灭火器; 四、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、二氧化碳、干粉型灭火器; 五、扑救A、B、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ABC干粉、卤代烷型灭火器; 六、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。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,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,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,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,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。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。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